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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人:日期:2020年09月23日 09:42浏览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湖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故的应急措施以及事故发生后的补救和善后工作,科学处置、有效控制、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学院及实验室须重视实验室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安全救护设施的配置和维护,普及应急处置常识,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发生事故时人员能及时自救。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管理,责任到人。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工作。重大事故由安全领导小组成立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组,对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一般事故由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置小组进行应急处置。

第六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做好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管理,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第七条 学院是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负责指挥、协调、处置突发事件;负责指导督促实验室制定安全管理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负责明确实验用房及场所安全责任人。

第八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组长是事故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对本单位发生的各类实验室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副组长是事故处置的直接管理责任人,全面落实安全事故的处置。

第九条 实验室主任或负责人是本实验室直接安全责任人,对本实验室所有场所发生的各类实验室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负责制定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在实验室醒目位置明示,将有关要求和举措传达到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

第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须在实验室主任或负责人领导下,做好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发生事故时应通力协作,积极组织做好安全自救,并迅速向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报告情况。教职工对本人所管理的学生要强化安全教育,普及应急常识和要求,实行安全考核准入,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 实验室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同时按照规范程序开展现场势态控制和逐级上报程序。

第三章 应急响应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应在学校统一领导下,逐级负责,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规范、高效、有序地开展救援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室成员及其他人员发现事故时,应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迅速、准确地上报,同时开展安全自救。发生一般事故时,实验室报学院,学院报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保卫处。发生重大事故时,实验室同时拨打110119120等报警、急救电话求救。

第十四条 实验室发生事故后,应第一时间报送相关信息,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事故现场情况及人员伤亡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他应对措施;报送人姓名、联系电话、所属单位。

第十五条 学院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按照预案指挥实施救援及事故处置。

1. 首先保证人员安全,立即组织指挥现场人员疏散,远离事故现场,力争无伤亡。

2. 封锁并保护现场,尽可能移除危险源,保证现场环境安全,等待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调查取证。

3. 事故基本控制后,及时对突发事故进行侦测、调查,综合评估,控制危害蔓延。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 发生火灾时,首先切断火源和电源。如火势较小,应迅速组织扑灭,防止事态扩展;如火势较大或现场有易爆物品存在,有可能发生爆炸危险的,应迅速组织人员撤离现场。

第十七条 发生强酸、强碱及其他一些强腐蚀或强刺激的化学灼伤时,第一时间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冲洗后用苏打(针对酸性物质)或硼酸(针对碱性物质)进行中和;溅入眼内时,立即就近用大量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处理后,再依据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发生爆炸事故时,在保障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尽可能及时切断电源和火源并报警,组织人员通过安全出口或用其他方法迅速撤离爆炸现场。

第十九条 实验室发现有人中毒时,立即打开窗户,保持通风,将中毒者转移到安全地带,解开领扣,使其通畅地呼吸到新鲜空气,严重的立即报校医院和120,或就近送医院救治,避免延误。

第二十条 发生触电事故时,应采取积极措施,安全切断电源,使伤员远离电源。若来不及切断电源,可用绝缘物挑开电线,在未切断电源之前,切不可用手或身体其他部位直接接触触电者,也不可用金属或潮湿的物品挑开电线。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发现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所在学院应立即向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同时保护好现场,学校立即报告当地公安和环保部门。发生放射源泄露、人员超剂量辐射等事故时,应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同时保护现场,实施事故现场警戒,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源,将受辐射伤害的人员送医院检查和治疗,并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学校在公安、环保等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事故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发生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造成的污染时,应立即封闭被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进行现场消毒,将受污染人员送医进行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并上报卫生部门。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发生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时,应采取隔离、消毒、捕杀抢救等措施,并做好相关人员的检疫、隔离以及环境清理等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条 发生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的安全事故时,在确保人员安全、符合操作规程的前提下,立即切断设备动力,疏散人员,封锁现场,确保现场仪器使用记录完好。对受伤人员,应立即送医或请专业医疗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救治。同时,学校按照特种设备管理流程,报上级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章 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院指导督促安全事故处置小组认真做好事故原因调查、安全措施整改和善后处理等工作。重大事故由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组直接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学院、实验室及当事人全力配合。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整改处理要求应明确具体措施及时限,严格复查,整改任务落实到位,形成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院、实验室应针对安全事故反映出的问题、漏洞、隐患,举一反三,强化教育,落实责任。根据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组(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实验室要及时整改并完善制度流程,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对于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或人员,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或学院依据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组(小组)的调查结果,视情节轻重,逐级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于因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造成事故的,因应急处置不当导致危险后果蔓延或损失扩大的,以及瞒报、漏报事故情况的单位主管领导和事故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预案未尽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预案由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0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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