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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发布人:日期:2015年01月30日 18:04浏览数:

        1所有仪器均属国家财产,不得损坏、丢失。如有因责任事故或操作不当等非正常损坏、丢失,均按本制度进行赔偿。

2对损坏、丢失单台件超过固定资产计价标准(即2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一般按下列比例赔偿。

1201500元之间,按50%赔偿;

25011000元之间,按40%赔偿;

310012000元之间,按30%赔偿;

42000元以上,按10%赔偿;

(以上赔偿均以同类设备现时市场价为计价标准,但可根据新旧程度适当折旧)

3局部(如部件、零配件等)损坏或丢失,可以修复的,赔偿修理费用(含材料费、工时费等)。

4对严重不负责任或严重违章操作导致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且认识态度不好,除加重经济赔偿外,还报请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5对一般的责任事故或违章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认识态度好,并积极配合修理等,可适当减轻经济赔偿。

6本制度未尽之处,参照《湖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细则》(1998)等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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